任何觸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失立會區會選舉候選人資格
《港區國安法》條文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府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屬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勾結外國勢力嚴重阻撓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並造成嚴重後果,則屬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條文又指,任何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即代表喪失作為本港立法會、區議會選舉及特首選委候選人資格,亦喪失本港政府公職資格,如果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曾經宣誓後違反《港區國安法》,會即時喪失職務,以及喪失參選或者出任職務的資格。
條文亦提及,犯罪人士如果於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可以按案情減輕刑罰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