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將會同特區加強對國際組織駐港機構管理和服務 Jul 1, 2020 《港區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要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以及在港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與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法例條文指,駐港國安公署應與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和指導特區維護國安的工作,公署的工作部門應與特區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公署依《港區國安法》履行職責時,特區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可對妨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而公署的經費則由中央財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