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條文指特區政府從一般收入撥款支付國安開支 Jul 1, 2020 《港區國安法》條文指,特區政府要從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本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 條文指,財政司司長要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維護國家安全開支及核准人員編制,而不受本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要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交代款項的控制及管理。 另外,行政長官需向中央政府提交年度報告,交代本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以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如果中央政府要求,行政長官要及時提交報告,交代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