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Jul 1, 2020 《港區國安法》的附則規定,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執法、司法機關人員、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配合辦案的機構和個人,應對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附則列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如有不一致,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