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港區國安法》執法。

條文列明,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及被告,不得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們不會繼續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另外,律政司司長亦有權指示訴訟不設陪審團。

中央在香港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