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第五條及第四十二條的條文,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林卓廷說,第五條指出,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但第四十二條則提到,對於嫌疑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他認為這是假定所有被捕者都已經犯罪,所以才會有「繼續」犯罪的說法,質疑有關條文嚴重自相矛盾,亦與現行法律的保釋權利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