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5月28日全國人大向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並非一次性,人大常委會日後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並就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接受中央電視台專訪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只針對4種罪行,重點打擊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中央駐港機構也只對這4種罪行進行管轄。他形容,中央不是「全部都管」,只是「管極少」,大部分交由特區相關機構管轄。

鄧中華重申,香港自回歸已重新被納入國家的治理體系,《港區國安法》規定中的法理依據或法理出發點,亦是基於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