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表示,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國《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