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中文版本第9條之中,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至於第10條之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本則於兩條條文的句子中有「大學」的字眼。律政司回覆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又表示,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執行條文時如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