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明生效 警方可要求刪網上信息 Jul 6, 2020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並就《港區國安法》第43條關於警方可使用的辦案措施制定《實施細則》,今日刊憲,明日生效。 《細則》在7項措施作出規定,其中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特殊情況例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搜證。 另外,《細則》規定,如果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發佈人士、電子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