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明日生效。若違反可被判罰款十萬,監禁六個月至兩年。

細則包括,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地方搜證。在特殊情況下,警方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

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要求有關人士、平台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移除;若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警方可以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及要求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

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書面通知某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代理人,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明資料。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可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相關資料或物料。

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