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刊憲,措施將於本月25日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條例規定,到港人士如果在外地登機前14日內,曾經在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停留,必須提供由當地政府承認的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72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化驗報告正本,以及在港預訂酒店房間的確認書,租住日期由到港日期起計,不少於14日。轉機過境人士,或獲相關檢疫規例豁免人士不受影響。

條例列明,如果有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無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交通工具的營運人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旅客則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