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荃灣近水灣當值的救生員,前年9月獨自潛水,隨後被同事發現失蹤,被救上岸送院後不治,終年40歲。死因庭經過3日研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死者死於意外。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說,聆訊的裁決是衡量「相對可能性」,若要裁定「不合法被殺」,證據需達至毫無疑點,但本案無相關證據,可達至「不合法被殺」的標準。裁判官強調,即使陪審團裁定死者死於意外,亦不代表本案無人為疏忽,或無人需要負上責任。

陪審團向康文署作出6項建議,包括應當為曾受訓的水肺潛水救生員,定期更新訓練;署方應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公務員需接受水肺訓練及資格才可入職;更表每節編更,最少要有2名合資格或有水肺潛水資格的救生員當值。

陪審團建議,救傷站內外應裝上閉路電視,以清楚記錄;同時應將水肺裝備放在標有安全警示的裝置上,若有人取用可發出警號,但不必上鎖;部門內部亦應定期檢查水上活動及相關指引是否落實,以及對新入職救生員作出指引,令救生員更了解自己的職責。

陪審團又向勞工處作出建議,指使用「水肺」屬高危工作,即使無意外發生,處方亦應每年一次到全港所有泳灘,進行評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