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需避免因「黑暴」標籤對穿黑衣被告作不利推論
去年7月,中西區發生警民衝突,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暴動,區域法院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法官郭啟安在判詞說,對於控方指三名被告的裝束及裝備,與暴動現場示威者的裝束及裝備吻合,法庭可以排除他們只是一般圍觀者的説法。法官表示,黑色的裝束是不少市民的日常裝扮,法庭必須小心避免因為社會某部分人士對示威活動或示威者形容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標籤,特別對案發時,同樣穿上黒衣或佩戴黑色裝備的首兩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法官強調,這些裝備並非甚麼指定的暴動裝備,佩戴這些裝束及裝備的首兩名被告,雖然可能真的有意圖參與示威集結,但他關注證據是否足夠推論他們必然已參與了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法庭認為,根據證據,兩名被告當時出現在現場,可能是由於他們正在擔當義務救護員。警方從首被告的背囊搜到5支生理鹽水,第二被告背囊亦有3支生理鹽水及一批未開封的N95口罩,推斷是用以協助在示威中受傷或受催淚煙影響的人士。
同時,從第三被告的證供與及閉路電視片段均顯示,首兩名被告當日的確有向受催淚煙嚴重影響視力的第三被告施以援手,協助她走到一旁停低,再用生理鹽水清洗眼睛。第三被告作供時聲稱,之前不認識兩名被告。
對於控方陳詞認為,從第二被告身上其他所有裝備,可以推論她到達現場不是純粹為了提供急救服務而是參與集會,急救物資更強化她是參與暴動。法官認為,控方這個看法未免過於偏激,並指出,潛在的理由可能是由於控方認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作為急救員,等如是協助示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