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部門主管發指引,新入職公務員若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應不予通過試用期。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接受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對於外界關注在試用期的公務員被捕後未被定罪,就可被解僱的做法是否恰當,聶德權認為,定罪與否與是否通過試用期,兩者是不同概念。法庭是決定涉事人是否需負刑事責任,但通過試用期與否,要視乎相關人士在個人表現和操守等是否適合擔任公務員,試用期門檻與刑事責任有別。他認為,如果有任何情況令人質疑,當事人是否合適做公務員,部門首長亦要處理。

聶德權表示,政府對公務員品行操守有嚴格要求,對違法行為零容忍,首長有責任在試用期內,評核相關人士是否合適擔任公務員,今次的指引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要求,向部門首長清晰表明,如有公務員在試用期間有參與違法公眾活動被捕,可啟動程序終止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