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T04:08:21Z

路透北京9月22日 -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周二宣判,北京市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官网新闻稿并称,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1951年3月出生的任志强作为地产界大佬曾因屡屡对房地产形势和政策直言评论而被业界冠以“任大炮”之称。2013年9月22日,任志强历时两年写作的58万字自传体回忆录《野心优雅》在北京首发。

而他过往对房地产市场涨跌的评论往往会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

今年4月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北京西城区纪委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