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T01:57:37Z

刊登在证券业协会网站上的公告称,上述评价是对券商开展公司债业务的综合性评价,主要反映其公司债业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情况、市场影响力、业务运行规范性、风险控制情况与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的相对水平,不涉及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和业务资格的评价。

协会表示,将进一步健全执业能力评价体系,通过执业能力评价发挥好自律引导行业发展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相平衡的发展理念,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能力型的发展转变,同时推动形成市场激励约束有效、行业竞争良性有序的发展生态。

20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券商债券业务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划为B类。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C类: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公司债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 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2020年是证券业协会首次发布评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