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裝修工人前年於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藏有霰彈槍和子彈,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監6年3個月。
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在判案時指,考慮被告第一時間認罪,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並以污點證人身份,指證向他提供子彈的另一被告,決定將刑期減半,最終判監6年3個月。
案情指,58歲裝修工人陳東榮,被控在前年7月2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近桂林街天橋底,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和7粒霰彈槍子彈。警方首先於被告背囊搜出一支裝有一枚子彈的霰彈槍,再沿被告的逃跑路線尋獲6枚子彈。被告警誡下供稱代人保管槍械及彈藥,被捕當日打算向朋友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