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決定,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具備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而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一半。如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能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亦不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有關決定11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明確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3種規定情況。第一,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如包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5千億元,就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5千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1千億元或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5千億元,亦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如不包含商業銀行,但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1千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總資產不少於5千億元,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三,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人行亦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控股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要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實施管理辦法後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與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超過3級。

在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資本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建立資本充足監管制度,資本充足水平應當以併表管理為基礎計算。

人行有關負責人說,近年部分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金融控股模式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富及完善金融服務,但實踐中亦有小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