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中示威者於旺角堵路期間‬,一名理大男生被警員截查,被搜出摺刀及卡片刀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他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以索取教導所和背景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

裁判官劉綺雲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可信,而辯方3名證人都不可信。她說,被告表示在其中一名證人的運輸公司擔任跟單員,但證人解釋被告的工具來源時前後矛盾,涉案工具外形異常,不利工作。她不接納被告為運輸公司員工及沒有犯案動機的說法。

裁判官又說,考慮到案發時現場混亂,涉案的物品可以傷人,而堵路會影響道路使用者及市民,被告應能夠預見警民之間會發生衝突,因此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成。

報稱兼職運輸工的被告陳靖鋒,被控於去年12月9日,在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摺刀及卡片刀,以及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