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通例如何配合傳媒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 Sep 23, 2020 警方今日修訂《警察通例》有關警察與傳媒關係的內容,除了修訂「傳媒代表」定義,亦就「如何配合傳媒工作」作出修訂,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的前提。 舊有通例為「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新修訂為「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另外,警方同樣今日起,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