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間大學新聞系和學院聯署聲明促警方撤銷修訂建議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6間大學新聞系和學院發表聯署聲明,表示有關修訂是不明智,強烈促請警方撤銷該建議,並呼籲特區政府考慮到這項單方面的決定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損害,停止將該建議成為政策。
聲明指,明白警方執法時要辨識記者有困難,亦強調警方有權對從事非法活動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修訂將等於向警員發出明確指示,可驅散沒有做錯事、只是行使採訪自由的非主流媒體記者,此舉確實限制新聞自由,不單剝奪非主流媒體記者、為各媒體工作並具經驗的自由記者,甚至是公民的採訪權。
聲明強調,大學新聞課程一直是香港大多數專業記者的搖籃,作為他們教育的一部分,新聞系學生一直在報道有新聞價值的事情,秉持與專業人士相同的道德守則,公平和誠實地行事。聲明又指,對於只因並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學生媒體或獨立媒體,就會被禁止報道某些有新聞價值的事情,大學新聞系和學院認為是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