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不再符合定義。
記協與攝記協聯同多個傳媒工會召開記者會,表示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作出修訂,規定傳媒機構必須獲准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工作人員才被認可,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甚至為官方發牌制度鋪路,嚴重侵犯採訪及新聞自由,重申《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不容警方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
他們要求立即取消修訂的「傳媒代表」定義,否則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處理。他們亦要求,警方停止劃設採訪區,以及篩選傳媒入採訪區的做法,要求警方真誠實踐尊重新聞自由及傳媒採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