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深圳「12名港人案」部分當事人的家屬,已經向深圳市公安鹽田分局申請「取保候審」,即是類似保釋的手續,預料其餘家屬會陸續申請。

其中一名家屬委託的四川律師盧思位説,申請「取保」是家屬的法律權利,行動應該得到支持。目前情況只能一步一步地做,無法預期結果,但應該窮盡所有法律途徑。

北京刑事律師張冬碩表示,法律規定檢察院須收到申請後三日內回覆是否批准,但沒有規定公安在何時回應。

張冬碩指,當局批准「取保」原則包括當事人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性、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但即使滿足有關條件,「取保」的比例仍非常低。

他分析,刑事司法機關包括公安、國安等,認為當事人處於羈押狀態,可有效行使權力,包括詢問、扣押、查封等,以便推進調查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