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針對陳同佳案,曾依法透過陸委會,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請求,但港府不但未回應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會商。

報告表示,陳同佳在案發後潛逃回港,陸委會在前年11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秘書長工作會議,要求會商案件,但被拒絕。

報告指出,港府有主動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透過「協進會」發出4封信件,但只是執法機關的情資交換,並非對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覆。報告重申,台灣對案件有管轄權。

報告指出,當局已備有投案窗口,如果陳同佳來台投案,已做好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做好隨時受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