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鐳射筆照警員男子被控藏攻擊武器及襲警法庭押後裁決
一名男子去年8月在機場涉嫌以鐳射筆照射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的眼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結案陳詞表示,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警員,引用案例指聲音上的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
辯方結案陳詞時引用片段指,被告的鐳射筆是「閃動」而非「長開」狀態,質疑控方證人的可靠性,又表示當時另有其他光線射向警員所在的貨車車頭。
辯方又說,被告手持鐳射筆照射的方向是跟隨著巴士的行駛路徑,強調被告絕對無「追住差人」,警員曾指遭鐳射光「掃射」,但片段見不到有光線在警員臉部停留。
報稱無業的27歲被告區得福,被控去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及警員,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被控兩項襲警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