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公布企業版同股不同權諮詢總結,接獲65份回應意見,大部分原則上同意應允許企業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權,但對於如何在依照聯交所初衷下切實推行建議的機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各有不同看法及期望。交易所經仔細考慮後,決定給予市場及監管機構更多時間,了解不同投票權架構方面的監管方式同監察現行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

交易所又公布新豁免安排,如果以大中華為重心的企業符合兩項條件,可以在香港第二上市。上市發行人截至10月30日,由企業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控制,即單一企業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發行人最大多數投票權。發行人亦要在10月30日或以前,在合資格交易所第一上市。

發行人市值最少400億元,或最少100億元但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最少10億元,而且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亦必須能夠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一定股東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