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被告管武器脫罪 法官稱證據削弱警長供詞可靠性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其中一名被告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同樣脫罪。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判案書指出,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支伸縮警棍,據辯方陳述,有錄影片段支持警方插贓嫁禍。判詞說,從影片所見,案中警長和第四被告仍未在鏡頭出現時,行人路已有一支與案中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件在地上滾動,稍後看到警長與第四被告掙扎後,拿著對方背嚢,蹲下執起東西。警長作供時曾指因為當時感到暈眩,但其後稱是拾起跌下的一支電筒。判案書引述一段警長被盤問的供詞,指警長或許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判案書說,警長未能就丟下電筒的說法作出令人滿意解釋,描述經過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沈小民指,他雖不能確定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控方亦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