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提問是否用過分武力擊打被告 法官稱警員明顯迴避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時說,辯方大律師曾向警員播放錄影片段,顯示第六被告坐在一間便利店門口,頭破血流。沈小民說,警員拘捕第六被告時,在六對一的情況下,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被告,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判案書提到,片段所見,5至6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簡家康揮動警棍,但警員否認曾以警棍擊第六被告頭部。法庭認為,警員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分武力擊打第六被告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客觀事實,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他的證供是真還是假,因此不會依賴。
至於第三被告鍾嘉能,法官說,控方依賴衣著及裝備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辨認證據,但不爭的事實是,有關長褲及波鞋的牌子,同樣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牌子,所謂「特徵」或許不甚獨特,加上當時人山人海,很多類似裝束的人在不同方向走來走去,夾雜並非參與示威的人;錄影片段只能顯示一小撮人,法庭認為仍未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因此不會依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