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中六生去年11月涉嫌在西灣河堵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認為警員的供詞矛盾奇怪,不接納其供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雅茵認為,警員的供詞出現多次出入,有不同說法。她又認為相比黑衣及灰褲等,被告鄧楚豐當時較明顯的特徵是携帶黑色背囊,但警員未在第一次書面供詞或記事冊中提及,反而在庭上作供時突然提及,令人懷疑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帶有背囊。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自辯時未說出全部真相,但由於警員的口供未能證實被告就是他所看見的堵路男子,因此裁定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