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運輸署的車牌查冊申請表,申請人要說明查冊用途,在三個選項中剔選,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大律師表示,按現行法例,運輸署署長在申請人繳款後就須提供資料,質疑運輸署要求申請人提供查冊理由,有機會是越權。

本台向運輸署查詢,署方是根據甚麼法律依據,要求申請人申明查冊用途,以及為何署方不在申請表供申請人填寫查冊目的,因申請人可能基於三個選項以外的原因查冊。

運輸署回應,一直致力平衡公眾查閱車輛登記冊資料的需要,以及對車主私隱的保障,相關申請表有提醒申請人,有關資料只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

運輸署說,去年10月修訂證明書申請表,將申請目的選項中「其他,請述明」一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為了讓申請人更清楚明白,證明書上所載資料只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有關修訂對申請的要求沒有實質改變。運輸署又說,會在有需要時,適時研究是否有進一步優化登記冊安排的需要。

政府2011年曾就車牌查冊提出修例,當局曾在諮詢文件表示,申請人繳付費用後,運輸署署長並無酌情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政府至今並無修例。

據了解,上屆政府是鑑於收緊公開資料在社會和立法會引起一定爭議,事情並不緊迫,因此暫緩修例,亦未有討論過修改車牌查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