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健身中心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監3周 Nov 12, 2020 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因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3星期,並需向案中受害人賠償共28500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旺角一間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經調查後,發現職員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誘使受害人簽署購買私人健身教練的合約。 涉案的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其後向受害人施壓,迫使她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即時以現金及戶口轉賬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