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訂明可要求某類人士接受病毒檢測
政府刊憲,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讓政府可要求某類人士接受病毒檢測,以及指明的醫生可要求有病徵病人接受檢測,《規例》明日凌晨零時生效。
政府表示,《規例》列明,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於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一段不超過14日的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按臨床判斷,懷疑病人已感染新型肺炎,可以發出書面指示,要求該人接受檢測,有關人士可到衞生署或合資格私營化驗室做檢測,政府會進一步簡化衞生署及醫管局的樣本瓶派發和收集流程,並便利私人醫生為病人安排檢測。
政府說,《規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以按疫情發展,在憲報刊登強制檢測公告,指明某類人士接受病毒檢測,例子包括在疫情爆發的處所生活或工作的人士、某特定職業的人士,或已接近完成14天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作出相關的公告。
任何人沒有遵從檢測公告或檢測指示,即屬犯罪,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該人士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在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若不遵從,即屬犯罪,並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