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便利他們在內地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和《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證明取消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院校或科研機構發出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