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旺角參與暴動及刑毀 分別囚27個月及36個月
3名男子被控於2016年在旺角參與暴動及刑毀等罪,其中兩人認罪,另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在區域法院宣判,其中兩人分別被判囚36個月,另1人被判入獄27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宣判刑時指出,被告年輕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被告行為與獨裁者無異,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否則社會將承受沉重代價。他又提到,首被告譚百熙當日與大約20人攻擊執法人員,擲磚頭襲警,協助他人犯案,挑戰社會秩序,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刑期至36個月。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法官指出,破壞的物品雖然成本不高,但破壞了社會互信和安寧,亦有招攬其他人阻止警方執法和製造混亂,造成市民恐慌和不便,令政府增加管治成本。法官指出,不論出發點如何高尚,如此暴力強加於市民身上,行為與獨裁者無異。
至於次被告陳舜堯將橫額焚燒,形成濃煙,接近暴動,需要判處36個月監禁。第三被告王國斌除犯案行為外,也有參與掘磚及招攬人參與,就他涉及的兩項控罪,各判2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