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異性 立院三讀調戲同性可處6000元罰鍰
立法院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將現行條文內「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由於現行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將異性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有鑑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但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僅針對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將現行條文內「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根據修正後的立法說明指出,社維法第83條創設目的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編輯:謝佳珍)1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