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攝 109年12月31日
大法官會議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攝 109年12月31日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大致合憲,但未規定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程序違憲。大法官並指出,強制治療已趨近刑罰,要求有關機關3年內調整改善。

大法官指出,目前強制治療處所設於監獄附設醫院,並共用同一建築設施,受治療者也受到有如受刑人般的處遇,違反憲法明顯區隔要求。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管理上、空間上與監獄及其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其不同的明顯區隔,不應設於監獄或監獄附屬醫療院所。

另外,現行強制治療的實際運作,明顯仍較突顯採一致化管理模式,欠缺治療方法與程序的個別性指標規定。執行機關應針對受治療者具體情狀進行鑑定、評估,並擬定個別治療計畫,施以適當的治療外,應致力於協助與促成受治療者達成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因而得以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治療目標。

與此同時,治療機構對受治療者於治療期間的人身自由與諸如個人隱私、自由通訊與會客等相關自由權的限制,也應該與刑罰的執行明顯不同。

大法官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而悖離與刑罰的執行應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意旨。(編輯:李亨山)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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