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武铉担心的怪物机构“公调处”诞生被批权力过大
“2002年总统选举时, 成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作为反腐败政策的核心内容,卢武铉候选人作出承诺将在当选后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12月15日国务会议审核通过《关于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设立及运营的法律》,文在寅总统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他为了强调公调处成立的合理性,便谈到了其成立的历史背景。但其实,卢武铉前总统当初设想的公调处与现在即将成立的公调处非常不同。后者的权限更大、制衡机制更少。
①拥有起诉权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
卢武铉政府曾经设想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整体构思可以从2004年韩国政府向国会提交的《关于公职人员腐败调查处的法案》中一探究竟。法案中写道,“成立这一机构旨在掌管对于高层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将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职权限制在“调查”范围之内。 但该法案规定,如果判断检察机关不起诉行为不妥当,作为对检察起诉权的制衡方式,公调处处长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决。
然而,文在寅政府推出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法》规定该机构负有“对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提起公诉”等职责,也就是同时拥有调查权和起诉权。这也是现任政府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法》倍受批判的重要原因。政府一方面打着检察改革的旗号,要求拆分调查权和起诉权,一方面却同时给公调处赋予调查权和起诉权,使其享有无所不能的权力。
其实,卢武铉政府也曾想过同样的问题。2004年韩国政府在探讨制定《公调处法》时,开放国民党(现在的共同民主党)曾主张应该给公调处赋予起诉权,但时任法务部长康锦实表示,“检察机关垄断起诉权就是他们失败的一面,我们何必在新成立的高级公职人员腐败调查处(现在称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中重蹈覆辙呢?”。
② “核电站事件调查权如果落入公调处手中……”
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上,卢武铉政府和文在寅政府的公调处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据卢武铉政府时期提出的《公调处案》规定,“国会、监察院、大检察厅和国防部等部门认为应当交由公调处调查的事件,可以将其委托给公调处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其他部门委托公调处进行调查。
而文在寅政府的《公调处法》规定,“当(公调处长)判断某起案件应交由公调处调查,并要求某部门移交案件时,相应调查机关应该予以配合”。也就是说,检察院在已经对某高层人员的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的情况下,只要公调处处长认为符合移交条件,那检方就必须把所有调查资料移交给公调处,之后也不能参与调查。
高丽大学法学研究生院教授张永洙表示,“正是因为公调处有权利要求其他调查机关移交特定案件,所以它被视作其他调查机关的上级机关”,“就拿蔚山市长选举介入事件或月城1号核电机组违规报废事件等对当权者不利的事件来说,如果公调处要求移交这些案件,并在调查后宣布相关嫌疑不成立,其他机构就完全别无选择”,“这是非常危险的规定”。
卢武铉政府的《公调处法》规定,公调处在受到其他部门委托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后,即使最终判决为“无嫌疑”,相关案件最终也要送至检方进行最终判决。据解释,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检察机关对公调处的制衡作用”。与之相反,即使文在寅政府的公调处作出不正当的最终判决或将其不了了事,也不受任何制约。
③可以不顾在野党反对任命公调处处长
卢武铉政府的《公调处法》规定,公调处长人选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现在的国家权益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由国家清廉委员会委员长提请总统批准任命。清廉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亲自任命、3名由国会推荐、3名由大法院长推荐并由总统委任。之所以法案规定处长人选须经清廉委员会表决通过,是因为公调处隶属于清廉委员会管理。即便如此,当时还有批判者认为该法案中关于公调处长任命方式涉嫌违背中立原则。
民主党在第20届国会期间推动《公调处法》立法工作时强调,赋予在野党对处长人选的否决权,可以保证公调处处长的中立性。在去年6月的国会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上,民主党议员朴柱民曾表示,“只有在7名推荐委员中的五分之四以上的人(6人)同意,才能推荐公调处处长人选”,“而推荐委员中有两名在野党议员,意味着在野党拥有对处长人选的否决权”。
事实上,今年7月生效的《公调处法》的确规定公调处处长人选推荐委员会由两名执政党推选的委员、两名在野党推选的委员等7人组成,并规定只有获得其中6人以上同意,才能推荐出最终的两名处长人选,由总统选择其中一名任命为公调处处长。根据规定,如果得不到2名在野党推荐委员的同意,相关人选就无法被推荐担任公调处处长。然而,民主党12月10日修改这一法案,将原法案内容中要求“6人以上同意”的条件改成“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意味着即使2名在野党推荐委员投票反对,其他委员也可以任意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