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學生涉嫌去年在旺角彌敦道堵路,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方同意撤銷起訴,要求當事人以自簽方式擔保,裁判官下令被告自簽1000元,守行為18個月。裁判官強調案件屬嚴重行為,叮囑被告不得再犯,年輕不是犯事藉口及減刑因素。

被告被控去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留下雜物,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