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刊憲供法律框架要求強制檢測沒結果前留原處所
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刊憲,以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防疫需要,限制接受強制檢測人士的活動或封鎖有疫情爆發的處所,直至處所內所有人士完成檢測而結果已獲確定。
發言人表示,過去1個月,政府多次引用第599J章的權力,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及指明,涵蓋於指明期間身處34個指明地方的人士、有病徵的求診人士、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及的士司機。因有病徵而求診的受檢人士,以及曾到較高風險的指明地方或接觸過受感染群組的受檢人士。為進一步減低傳播風險,新修訂的規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需要,要求受檢人士在得知測試結果前,必須遵從防止疾病傳播的規定,包括要求有關人士留在家中。任何人沒有遵從公告或指示要求,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2000元。有關金額由本月11日起將增加至5000元。 發言人表示,修訂後的規例提供了法律框架,當有相當數目近期染上新冠狀病毒人士身處於某處所,或有受感染人士曾到訪某處所,而可能曾近距離接觸處所內相當數目的人士,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透過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要求他們必須逗留在該處所,直至完成檢測而結果已獲確定,方可離開。如有需要,例如懷疑環境受污染,政府可按情況,轉移處所內人士到指定地點等候檢測結果,或要求有關人士到檢疫中心。
在任何情況下,宣告為期最長7日。在封鎖期間,如果封鎖超過12小時,政府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基本物資等支援。法例亦容許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緊急醫療需要,可向政府申請離開,但須遵守相關的防疫規定。任何人違反限制及檢測宣告或轉移至指明地方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