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倉務員被指去年11月反修例活動期間,在中環遮打道兩度用鐳射筆照向警員共40秒,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監禁3個月。被告獲准保釋,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黃雅茵認為,兩名警員口供誠實可靠,接納他們指兩次用鐳射筆照向警方的人均為被告張洺熙,同時亦不接納被告的供詞。

裁判官表示,被告先後兩次用鐳射筆的綠光模式不定點照射警方約10至20秒,若他是錯用綠光模式,應即時更正。另外,按照該鐳射筆的用法,再次開啟時須接連開關7次才能再轉換到綠光模式,可見他是故意調整到綠光模式攻擊警方。

裁判官又說,鐳射筆能傷人,但無證據顯示事件中有人因而受傷,被告手持的鐳射筆並非高能量級別,也沒有定點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