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任職商船公司副總經理、主職會計工作的54歲本地男子因挪用公款,今日被法庭裁定4項盜竊罪名成立及判監15年。

案情指,案發時被告於2009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間,利用總經理執行董事的網上理財保安編碼器,把公司銀行帳戶中的3億8千萬元,分多次轉帳至去3個被告名下的私人帳戶、澳門多間賭場帳戶、以及澳門和內地帳戶,並以款項購買住宅單位、股票、投資產品、珠寶、名牌商品。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總督察馮培基說,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判刑反映違反信任案件的嚴重性,並能夠起阻嚇性作用。

他重申,盜竊罪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又引述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利用公司及上司對被告的信任,有計劃及預謀犯罪,案件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盜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