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鐵馬男子改判囚7個月 法庭指原判2星期阻嚇力不足
一名33歲男子去年6月12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搬動鐵馬到行車路,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兩星期。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上月裁定,改判監禁7個月。法庭頒下書面判詞,強調判監兩星期只是象徵性阻嚇,懲罰性及阻嚇力度不足。
判詞指,上訴庭重新審視證據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沒有預謀的裁斷武斷,認為被告指自己受到情緒高漲的示威者鼓動而搬鐵馬,純屬缺乏證供支持的空談,以淡化刻意到達現場,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犯案。
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完全無視參與者的激昂情況,隨時可以被進一步挑動,繼而引致其他人命傷亡、財物破壞等的局面。
法庭認為,對方犯下原則性錯誤,亦是錯誤地強行把被告自身行為,從非法集結整體考慮切割出來。判詞強調即使案件沒有財物破壞、沒有任何人受傷,但整體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威脅嚴重性,仍是不容忽視,指出判刑時應著重懲罰和阻嚇的元素,阻嚇性刑罰不只阻嚇被告重犯,亦能有以儆效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