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要求年滿6歲或以上,在本月2日或之後到港,並完成14日檢疫的人士,在抵港之後第19或第20日再次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檢測,例如本月2日抵港的人士,須在今日或明日再次接受檢測。
根據規定,受檢人士必須在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並要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若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