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蒙面物品起壯膽作用 判詞指禁蒙面是政府相稱回應
終審法院就《緊急條例》和《禁蒙面規例》的司法覆核作出最終裁決,政府及民主派人士分別就不同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終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駁回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上訴。
終審法院拒絕接納申請人就《緊急條例》違憲問題提出的挑戰,認為儘管《緊急條例》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但這種權力不是完全沒有限制,亦並非違憲,相反是受到有效制約。任何根據《緊急條例》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關於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終院裁定限制是相稱,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的正當目的。在尋求為社會帶來裨益及損害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終院判詞指出,政府提交不受爭議的證據顯示,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及秩序敗壞情況,證據顯示《禁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香港街道情況變得嚴竣,終院需考慮香港整體利益,認為《禁蒙面規例》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