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無業男子王偉威去年11月10日途徑旺角街頭遭催淚彈誤中,他否認中彈後「爆粗」罵警,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成,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判勝訴,定罪刑罰獲一併撤銷,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黃崇厚押後頒布理由。
王偉威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成,被判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上訴期間,沒有聘請律師代表。
他親自陳詞表示,原審辯方律師沒有按他的指示,盤問警員有關上訴人遭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的情況,構成不公平。原審裁判官在判辭中,雖提及上訴人遭強光照射,但沒有給予他提出質疑的機會,裁決令人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