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引入符合安全及質素要求疫苗作緊急使用
政府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599K章),在目前公共衞生緊急狀態下,提供法律框架,引入符合安全、效能及質素要求的新冠疫苗作緊急使用,《規例》生效期至明年12月23日。
《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一款新冠疫苗的客觀醫學數據,包括第三期臨床研究數據,參考一個獨立的顧問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意見,批准疫苗在香港於緊急情況下作指明用途。
根據《規例》獲批准緊急使用的認可疫苗,市民在接種前會獲明確告知疫苗的相關資料,並須在其明確表示知情同意下接種。
由於新冠疫苗的研發期相比一般疫苗被大大壓縮,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大規模人口接種後,可能會出現罕見或未能預見的嚴重不良反應。為了令疫苗製造商盡早推出新冠疫苗,一般採購協議會為疫苗製造商提供一定程度的免責權。
有關免責權並不包括涉及疫苗製造商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不當行為的事故;或疫苗的品質未達要求或在安全性方面出現問題等,特區政府計劃成立保障基金,市民一旦因接種疫苗而出現罕見或未能預見的嚴重不良反應時,仍然可以向藥廠追究責任。
保障基金會承擔經法庭或仲裁決定的賠償金額,並可以預支部分金額以盡早為有關市民提供經濟上的支援,政府正擬訂相關機制及細節,並會盡快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