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控罪不成立 涉用鐳射筆照向警車
一名男子涉嫌在調景嶺港鐵站外用鐳射筆照向警車,射中車上警員的臉及眼睛,被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屈麗雯說,案件關鍵證人的警員證供並不可信,警員指被告五度用鐳射筆照向他,卻承認拘捕他時沒向他提出這點,在首份書面證供中,亦只是指被告用鐳射筆照向警車,警員拘捕疑犯時,有責任說明原因。
警員事發後4個月、專家報告出爐10日後,才在第二份書面證供補充被鐳射筆射中眼睛及臉部,做法不尋常。警員在庭上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他更詳細描述事件之故,但卻對主管的身分「無印象」,態度迴避。另外,亦多次更改警車停泊位置的說法。
裁判官指出,本案並非指控被告用鐳射筆攻擊警員,由於法庭不接納證人的證供,所以裁定被告無罪。鐳射筆在本質上非攻擊性武,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傷人,法庭批准被告取回涉案的鐳射筆。
事發在去年9月2日凌晨1時許,由於港鐵在去年8月31日停駛將軍澳綫,翌晚大批市民包圍調景嶺站長室理論,26歲被告李遠發被發現管有一支鐳射筆,被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