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被控在旺角攻管有攻擊性武器學生 罪名不成立
有示威者在今年大年初一發起旺角魚蛋革命四周年紀念活動,當晚一名16歲學生管有狀針的金屬筆及摺刀,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及戴著外科口罩,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頒布裁決,認為證供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用涉案工具傷人,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事發時被告為何要在彌敦道由北向南跑,以及為何他官有涉案物品。裁判官認為,逃匿可以有不同原因,不一定與畏罪相關,雖然當時彌敦道近山東街曾有人群非法集結,但沒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其中,若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不會選擇從北向南、往警察佈防方向逃跑,由此可見被告當時並非集結的一份子。
裁判官說,事發當晚是大年初一,當時山東街、彌敦道以至西洋菜南街,有不少身穿不同顏色衣服的市民來往,不少人都戴上口罩防疫。加上被告並無叫喊口號或手持標語,亦沒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取出涉案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除了沒回應警方查問,他一直保持合作,證供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用涉案工具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