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以加強對曾逗留英國的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新修訂規例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在考慮疾病在個別地區的蔓延程度和模式,以及相關抵港人士對香港構成的公共衞生危險後,指明從個別地區抵港的不同類別人士的強制檢疫期,最多為28天。

針對近日英國出現傳播力較強的新變種病毒,在參考專家意見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已引用新修訂的規例作出相關指明,由今天(24日)凌晨零時起生效。在相關指明下,所有於登機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英國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將不會獲准登機前來香港;而在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英國逗留的抵港人士(不論經機場或陸路口岸抵港),則需要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

至於本月2日至23日到達香港的人士,如曾在英國停留並須在港接受強制檢疫,到港後第19天或第20天到社區檢測中心或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檢測,並須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居住地點、私人處所或在檢疫令上指明的檢疫地點。